3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實施。《通知》確立了對五類情況免征進口稅,包含對集成電路線寬低于65納米技術的邏輯電路、存儲器制造業企業,及其線寬低于0.25微米的特色加工工藝集成電路制造業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制造或其性能無法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料、易耗品,凈化處理室專用型建筑裝飾材料、配套設施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的,免征進口稅。

《通知》確立對五類情況將免征進口稅。第一類是集成電路線寬低于65納米技術的邏輯電路、存儲器制造業企業,及其線寬低于0.25μm的特色加工工藝(即模擬、數學模型混和、髙壓、射頻、功率、光電集成、圖象傳感、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硅加工工藝)集成電路制造業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制造或西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產品研發用)原料、易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裝飾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包含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
第二類是集成電路線寬限低于0.5微米的化學物質集成電路制造業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公司,進口國內不可以生產制造或性能不能夠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料、易耗品。
第三類是集成電路產業的核心原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膠、掩模板、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制造業企業,進口中國不可以生產制造或性能不可以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料、易耗品。
第四類是集成電路用光刻膠、掩模板、8英寸及以上硅片制造業企業,進口國內不可以生產制造或性能不可以滿足需求的凈化室專用建筑裝飾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設備(包含進口產品和國內機器設備)零配件。
第五類是我國激勵的關鍵集成電路設計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及其符合集成電路制造業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公司進口自用設備,及依照合同書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設施件、備件,但不包含國家規定未予免稅政策的進口產品。《通知》還明確,以上進口產品不占有投資總額,有關項目不需出示項目確認單。
《通知》還明確提出,承建集成電路重點項目的公司在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內進口新機器設備,除國家規定未予免稅政策的進口產品外,對未交納的稅金提供中國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準許在第一臺機器設備進口以后的六年(持續72月)期限內分期付款交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年內每一年(持續12個月)先后交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0%、20%、20%、20%、20%、20%,自首臺設備進口生效日起已交納的稅金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內,海關對準許分期交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
事實上,此次《通知》是對上年8月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在財稅政策內容上的落實落地。而依據該文件規定,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還需制定貫徹落實在一定階段內,對集成電路重點項目進口新機器設備,準許分期付款交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具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