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中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依法收集、 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 制定重要數據目錄, 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滿足企業安全保障能力要求,針對車輛的軟件升級、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建立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監測服務平臺,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
以下為《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等規定,針對申請準入的具備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滿足企業安全保障能力要求(見附件 1),針對車輛的軟件升級、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建立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監測服務平臺,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
第三條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建立覆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護車輛及其聯網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依法收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制定重要數據目錄,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第四條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明確告知車輛設計運行條件、人機交互設備指示信息、駕駛員職責、駕駛自動化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軟件升級維護等信息,解決智能網聯汽車與傳統汽車在操作、使用等方面可能產生的預期差異問題。
第五條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明確駕駛自動化功能及其設計運行條件。設計運行條件應包括設計運行范圍、車輛狀態、駕乘人員狀態及其他必要條件;設計運行范圍應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電磁環境、天氣、光照等。
第六條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能自動探測駕駛自動化系統失效以及是否持續滿足設計運行條件,并能采取風險減緩措施以達到最小風險狀態。在自動駕駛模式下,智能網聯汽車應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安全行駛。
第七條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具備人機交互功能,顯示駕駛自動化系統運行狀態,具備對駕駛員參與行為的監測能力。在動態駕駛任務需要駕駛員參與的情況下,應評估駕駛員執行相應駕駛任務的能力。車輛應能夠依法依規合理使用燈光信號、聲音等方式與其他道路使用者進行交互。
第八條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具有事件數據記錄和自動駕駛數據存儲功能,采集和記錄的數據至少應包括駕駛自動化系統運行狀態、駕駛員狀態、行車環境信息、車輛控制信息等,并應滿足相關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保證車輛發生事故時設備記錄數據的完整性。
第九條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滿足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和網絡安全等過程保障要求(見附件 2),以及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軟件升級和數據存儲等測試要求(見附件 3),避免車輛在設計運行條件內發生可預見且可預防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