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會議指出要加快5G網絡、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以下簡稱“新基建”)進度,新能源充電樁亦納入新基建范圍,成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在“新基建”風口之下,新能源充電樁建設及收購交易項目頻繁出現,投資者在把握投資機遇的同時,應特別關注項目的合規問題。本文就新能源充電樁投資建設及收購交易項目中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供投資者參考。
一、政策法規背景
自2014年起,中央政府部門發布了一系列涉及新能源充電樁項目(即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文件,其中部分重點文件如下:

根據上述國家層面的部署和要求,各地也針對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建設及運營事宜制定具體的配套管理辦法,并且出臺了相關補貼及扶持政策。以北京、上海、廣東為例:

可以預見,進行隨著新基建理念的提出,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和建設在未來一段時間將持續受到政策的鼓勵和支持。
二、充電樁投資建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充電設施建設相關審批手續
1.城鄉規劃
根據《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的規定,充電設施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
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
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等文件規定,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此后,全國各城市和地區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規定了城鄉規劃的要求,比如《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規定,新建的住宅停車位必須全部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充換電設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以及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等公共建筑類項目,要按不低于總停車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換電樁或預留充換電設施接口,其中廣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區其他地市不低于20%、粵東西北地區不低于10%。
2.立項審批
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相關規定,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屬于“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項目”之外的其他城建項目,應當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目前,不同地區對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核準或備案規定不同,原則上政府出資項目履行審批手續,其他項目依具體規定適用備案手續;對外營運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項目需履行備案手續,其中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項目適用備案部門級別可能較其他項目更高。
3.建設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以及《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充電設施項目是否需要建設審批取決于項目是否涉及新增土地,無需新增土地的項目不需要辦理報建手續。充電設施與其他主體建筑物建設同步進行的,無需單獨為同步建設的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報建手續。具體而言: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按規定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施工圖時,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審核。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
4.項目驗收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完成后通過工程驗收。各地制定了關于充電設施建設完工后驗收的要求,例如《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規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建設主管部門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對獲得財政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按屬地管理原則,各地級以上市供電部門組織相關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驗收,確認工程建設規模和具體建設內容、充電服務能力,驗收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
除上述規劃、建設、供電方面的驗收之外,根據建設充電設施的不同類型及各地主管機關的不同要求,充電設施驗收還包括消防和防雷等方面。
(1)消防審批及驗收
根據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管理局《關于明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有關消防審批問題的函》(深公消函﹝2017﹞131號)的規定:
獨立建造的充電站,應申報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手續;
設置在建筑內的充電設施(含充電站、充電樁),根據所在建筑的類型確定。所在建筑屬于辦理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行政許可的,其充電設施應辦理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行政許可;所在建筑屬于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其充電設施應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其他形式的充電設施無需辦理消防手續。(注:獨立建造的臨時充電站和設置在非人員密集場所臨時建筑內的充電設施不在消防審批范圍內。)
根據上述規定,獨立建造的臨時充電站無需辦理消防審批。而關于“臨時充電站”如何認定,并沒有相關的規則予以明確。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需要,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使用的國有土地,臨時用地應依法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與市土地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建設用地使用期限為兩年,期滿確需延期的可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實踐中,為快速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大部分充電站樁均按照臨時用地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未辦理消防審批。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及驗收
根據深圳市氣象局于2017年6月30日公布的《深圳市氣象局關于優化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及竣工驗收審批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非獨立占地的公共交通運輸建設工程(主要包括:公交場站、停靠站和綜合交通樞紐)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已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并統一由市、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監管,按照住房和建設部門的規定辦理;交通運輸、水務、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原則上按目前深圳市建設工程管理職責劃分由各級專業部門負責,按照各級專業部門的規定辦理。深圳市氣象局不再承擔其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及竣工驗收行政許可審批和監管工作。
以上列舉的為深圳市關于消防、防雷審批驗收的規定,投資盡調時,由于各地政策不同,需關注項目運營前是否按照當地規定完成相應的審批及驗收。
(二)充電設施建設及運營相關資質及要求
1.充電設施運營商管理制度
各地方政府對充電設施運營商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如云南、福建、湖南等地對充電設施運營商采取備案管理制度,但深圳市自2017年起取消了對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制度,實行市場化管理,并對運營商的運營管理有如下要求:
(1)責任主體: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是充電設施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遵循國家級本省、市充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建設服務標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
(2)安全生產責任制: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運營各環節應明確安全責任人,將運營服務安全管理貫穿于運營服務全過程;
(3)教育培訓上崗: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開展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車充電安全、用電安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和觸電急救法等知識,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安全監控系統: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每月應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技術防控、運維操作、消防及防雷設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充電設備、設施及系統安全平穩運行。同時做好相應臺賬,以備相關主管部門檢查;
(5)應急處置措施:充電設施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設置應急組織,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包括火災、車輛故障、電池破損燃燒爆炸、供電系統故障、人員觸電、電池故障、設備故障等;
(6)日常運行管理: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將運營的充電設施接入市級統一的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實時上傳相關數據。企業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數據采集、控制調節、數據處理與存儲、事件記錄、報警處理、設備運行管理、用戶管理與權限管理、報表管理與打印等功能。
可以看出,深圳市取消了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對于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場地、人員等的要求,重點轉向運營商的充電運營管理制度、人員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等日常運行管理,并更加強調運營商作為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對于上述主管部門運營監管的重點方面,投資人需注意充電設施運營商的合法合規情況。
2.充電設施施工單位的資質要求
相關地方規定對于充電設施項目的施工單位具有特別的資質要求,例如《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規定,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3.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特種作業操作證
在2017年9月之前,充電設施運營商聘用的負責充電設施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專業人員,需申請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從2017年9月起,取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
三、充電樁收購交易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用地問題
“用地”相關風險因素是新能源充電站樁法律盡職調查時最重要的關注點之一。新能源充電樁項目的建設從用地上可以分為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場地建設和在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獨立場地建設兩種形式,而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充電樁分為在自有土地上建設新能源充電場站,以及在租賃土地建設充電場站兩種情形。若充電樁涉及的用地為臨時用地而非永久用地,該土地的性質影響到后續充電運營的穩定性以及收購交易的對價問題。而對于租賃使用他人場地進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會面臨土地性質和權屬方面的瑕疵問題,以及租賃的穩定性問題。
在對充電場站租賃合同進行盡職調查時,一般需要注意租賃合同是否已經到期、租賃合同續簽的條件、土地的性質、出租方是否為產權人等如下問題:
(1)如果出租方不是土地使用權人,甚至有多手轉租的情形,需要尋求上游出租方直至最終產權人的同意,以保證租賃合同無瑕疵;無法取得原始出租人的產權證書或者同意轉租的聲明的,應盡量取得出租方確認不會因為土地到期或土地使用權人不同意轉租導致提前終止充電場站租賃,確實無法續期,應另行協調場地;
(2)如果租賃合同已經到期或者即將到期,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續簽租賃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以現有條款續租的同意函;
(3)根據租賃合同續簽的條件及土地的性質綜合判斷,如果不能確定續租的場站,收購方應評估場站到期無法續租的風險;
(4)轉讓租賃合同、變更租賃合同的主體應當取得出租方及產權人的同意,并作為收購的前提條件。
由于項目用地的復雜性,投資者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模式對用地合規性進行充分審查,并在交易協議中,對用地權屬瑕疵、租賃合同無法續期導致的損失,設置違約責任及其他補救措施條款。
(二)相關合同的轉讓
在新能源充電站樁收購交易中,如果存在資產剝離,會涉及設備及其他有形資產的轉讓,以及與充電場站相關的各類合同的轉讓,如充電服務協議等業務合同、租賃合同、工程建設類合同、保險合同等。在商業談判中,需對該等合同轉讓的具體事項進行逐項討論,并取得合同相對方的同意,在交易中一并轉讓給買方。該等轉讓應作為收購交易的先決條件,在交易協議中進行約定。
(三)其他問題
在新能源充電站樁收購交易中還需要注意到其他問題,例如,交易的充電場站是否涉及抵押、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租賃等情形,交易的轉讓方內部投資人是否享有一票否決權,轉讓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債務情況,交易是否涉及充電工人等相關人員的轉移等。我們建議,投資方應根據投資項目的類型以及發展階段評估具體項目的法律風險,尋求相應的防控措施。
四、小結
在當前全球疫情蔓延、經濟下行的壓力下,新基建所涉及的行業,將成為新的潛在經濟增長點。充電樁被納入新基建的核心板塊之一,為充電樁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項目的建設、運營以及收購產業鏈條中,因地區、項目類型的差異涉及到不同的監管政策及法律問題,建議投資者在交易前通過盡職調查梳理相關的法律風險點,以確保項目順利落地和依法合規發展。
(作者:張學達、王詩漫,國楓律師事務所)